街去找郑浩理论。”
"在理论过程中,常遇春气愤郑浩的行为,由争吵化为了拳脚相加。"
“诚然,我也承认常遇春动手打人的事实,但是,假如法庭以故意伤害对其判刑的话,我依旧是认为太过严苛了一些。”
“我之所以这么说,原因有四。”
“首先:在整件事情中,郑浩有着重大过错,直接原因就是他对常遇春的女儿进行了猥亵行为。”
“第二点:常遇春虽然对郑浩有着殴打行为,但是好在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,当然动手打人这点肯定是不对的,我的当事人常遇春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。”
“第三点:事发之后,常遇春主动向公安局报案,如实描述了自己的行为,这一点,我们有向阳路派出所同志的接警记录为证。”
“从这点上来说,常遇春有着自首的良好态度,且认罪认罚。”
“第四点,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,这件事情发生6月6日,也就是一个月前,为什么原告会时隔这么久才会起诉呢?”
“难道三位法官同志就没有发现这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