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请问原告方,是否可以提供当时借款的监控视频?”金瑞达问道。
程文耀轻吐一口气,看着金瑞达道:“法官大人,由于当时高大春和桑红玲签署借款协议的地点在行长办公室,而这间办公室里并没有安装监控视频,所以并没有监控录像可以拍摄到两人当时的借款场景。”
听到这个说法,林河笑了。
银行监控有死角?
这话说出来鬼都不信吧。
但凡是国内一家正规银行,那摄像头的数量,比情侣酒店的监控还要多。
要不是国家法律不允许,银行都能在厕所里安装监控。
你说行长办公室没有监控,这就有点搞笑了。
不过对方以这个借口搪塞,林河也懒得去掰扯了。
自己提出了桑红玲有不在场证明,且对面又拿不出有力证据来推倒这个证明,如何断案,想必台上的心里自然有杆秤。
然而,就在林河刚松一口气的时候,对面的程文耀又出招了。
“被告方律师提出己方当事人当时在万州,有不在场证明,但我方同样也有被告桑红玲借款署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