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木匣,书吏在外层另加大理寺封条,谢家递件人只在“见外封”一栏落押。其后由医药值房派人领走,领受人的姓名、时辰和匣号都抄在回执副页上。
日后真正开匣时,谢府不会在场。医药值房须另记开封人、查验方法和剩余样品如何保存;是否允许谢家取得查验摘要,则由承审房决定。沈照檀能确认的只有实物已从家内封存转入官署封存,不能预先知道它们会验出什么。
这意味着官署愿意查验,不意味着认可以上物品能够证明投毒。
随回执送来的口头说明也只有一句:在查验结果形成以前,请谢府不要再递同类样品,以免批次混杂。曹嬷嬷将这句话记作送件人转述,没有当成正式命令;主卷柜中其余香料与票据仍按原样保存,不再自行开封比对。
回执送回时,沈照檀将它放进主卷,目光却在第三只纸匣上停了一会儿。
那里仍封着北境残抄。
她直到大理寺收下药罐以后,才重新开启那只纸匣。不是为了把北境材料一并塞进当前医验,而是要确认它究竟能提供什么样的查证问题。
此前出具短笺的医者也在场。他先看两次官署摘要,再看北境残抄,只说症候名称有几处相似,无法从抄件判断医官当年所用词义是否相同。军中所谓“神思迟缓”,可能是昏沉,也可能只是高热后的反应;“气血滞缓”若不是原医者亲笔,更可能是后人概括。
这进一步说明,残抄不能直接拿来与今日医验逐字相扣。
沈照檀把谢无咎两次复验摘要、旧脉案时间表与北境残抄并排放好,分成三栏。
第一栏写重合处:白日困倦、气血滞缓、神思迟钝。这三项在谢无咎旧脉案和北境残抄中都出现过。
第二栏写不一致处:北境残抄另有舌根僵硬和数人短期内相继死亡,谢无咎没有舌根僵硬,也没有急速恶化;谢无咎的症候持续多年,北境死者的发病时长却因残页缺失无法确认。
第三栏写共同缺口:北境没有药方、药渣和完整尸检记录;谢府则没有能够确认批次与剂量的旧香饼。两边都不能仅凭症候名称判断是同一种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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