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确罪名的法律,几乎没有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执行的记载。
所以朱载坖特意批答了蔡国珍的奏疏道:“一法立而一弊生,诚是,然因弊生而不立法,未见其为是也。夫立法以禁弊,犹为防以止水也。堤薄土疏而乘隙决溃,诚有之矣,未有因决而废防者。无弊之法,虽亮舜不能。生弊之法,亦立法者之拙也。故圣人不苟立法,不立一事之法,不为一切之法,不惩小弊而废良法,不为一时之弊而废可久之法。”
朱载坖认为现在朝廷的情况必须以重典治之才行,之前朝廷对于官员过于优容,导致这些官员缺乏对于国法的敬畏,这点是朱载坖决不能容忍的。
右都御史劳堪也上疏称:“今日大可骇异,只要中个进士,为县令赃至二三万或五六万,上官惜大体面,或受嘱托,本犯不受笞辱,不入囹圄,不问徒罪,只作不及、浮躁,降级轻处,衣锦还乡,人羡富贵。其计巧多护者,依然官不改动,十居四五,朝廷法纪荡然,吏治大坏。”
这些进士出身的官员,由于有出身的优势,即便是被树碑建祠,公然违反法律,也不会受到惩处,更加助长树碑建祠之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