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异议”,辩护律师也仅就证据细节作出简要说明,并未否认案件基本事实。
举证环节结束,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,这也是整场庭审最激烈的交锋环节。
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公诉人立足法律条文,结合案件情节展开论述:“被告人林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,涉案金额达十余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扰乱网络秩序与社会秩序,电信网络诈骗本身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应当予以惩处。综合全案来看,被告人初期确系被诱骗、被非法拘禁、被暴力胁迫,属于胁从犯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同时,被告人主动检举揭发境外电诈团伙及上下游犯罪链条,提供海量核心线索,构成重大立功,归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全部赃款追缴返还,多项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属实。”
话锋一转,公诉人提出关键点评:“但本公诉人必须强调,被告人在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过程中,并非始终被动抗拒。根据监控及同案供述,其在入职后期,已熟练掌握诈骗套路,能够自主开展作案,心态逐渐麻木,主观恶性存在渐进变化。结合其过往履历,该被告人学生时代便存在投机牟利、失信欺瞒行为,步入社会后三观偏移,急于走捷径,这也是其失足的内在原因。恳请法庭全面权衡客观胁迫与主观过错,结合犯罪危害性,作出罪责相当的判决。”
公诉意见客观公允,既认可从轻情节,也不回避被告人自身的问题与行为的社会危害,立场清晰,分寸得当。
紧接着,轮到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,正式展开从轻辩护。律师站起身,面向审判席与全场,条理清晰地展开论述:
“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,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,现结合本案事实、证据、法律规定,为被告人林伟作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辩护。第一,被告人系典型胁从犯,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受害者。被告人原本拥有正常事实,被虚假跨境商贸项目诱骗出境,随即遭到非法拘禁、殴打、恐吓,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,在不参与诈骗就会遭受进一步伤害的前提下,被迫实施犯罪,主观上无诈骗牟利的直接故意,与主动谋划、积极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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