诈骗的主犯、惯犯有着本质区别。”
“第二,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,情节突出,依法可减轻处罚。在跨境围剿行动前夕,整个园区风控升级、管控严苛,一旦私藏证据、传递线索被发现,必然招致残酷报复。被告人置自身安危于不顾,暗中记录、留存全套犯罪线索,协助警方摧毁完整犯罪链条,挽救无数潜在受害者,立功行为价值极高。”
“第三,被告人归案后全程坦白、认罪悔罪态度彻底。从被解救归国至今,始终如实供述,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深刻反思自身过错,没有任何翻供、推诿行为,悔罪之心发自内心。同时,涉案全部赃款已全额追回,未给受害者造成永久性财产损失,社会危害后果降到最低。”
“第四,结合被告人成长经历,其性格缺陷源于畸形的原生家庭教育,年少时的投机行为,本质是贫寒家境与极端教育模式下的偏差选择,并非天生作恶。历经此次境外炼狱之灾,被告人已然彻底醒悟,人生观、价值观发生根本性转变,再犯可能性极低。”
最后,律师总结陈词:“综上所述,被告人林伟犯罪系被胁迫所致,主观恶性小,具备多项法定从轻、减轻情节,立功表现突出,认罪悔罪彻底。恳请法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综合考量境外犯罪的特殊背景、被告人双重受害的身份,对其予以宽大处理。”
控辩双方两轮意见发表完毕,审判长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辩论。争议核心集中在被告人后期心态麻木是否加重主观恶性这一点上。
公诉人补充:“即便遭受胁迫,公民依然有坚守法律底线的义务。被告人从抗拒到麻木配合,主动熟练运用诈骗话术,说明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犯罪行为,该情节不能忽视,请求法庭酌情从重考量。”
辩护律师立刻回应:“身处完全被黑恶势力掌控的密闭环境,断绝一切外界联系,长期暴力打压之下,普通人的精神与意志极易被摧毁。被告人后期的配合,是绝境之中的生存选择,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,与主动作恶有着本质区别,不能以此拔高主观恶性。”
双方你来我往,逻辑交锋激烈,观点针锋相对,每一句论述都紧扣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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