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表格由看守和医官分别落押,任何一方都不能独自补写三日记录。
告知末尾另有一句:此次复验记录已经附入谢无咎在审案卷,是否与旧脉案相互印证,由承审官另行审阅。
太夫人问:“这算不算他们也承认,无咎从前的病不是旧伤?”
“还不算。”沈照檀把“原因未明”四字指给她看,“医官只承认现在有几项异常,需要停药留观。他没有判断旧伤能解释多少,也没有判断旧药是否有害。”
“那我们费了这些工夫,只换来三日留观?”
“还换来一份由官署医官亲验、由他本人画押的记录。”沈照檀道,“从前只有谢府自己的脉案。如今至少有人在大理寺里记下,他不是装病,也不是家里递状以后照着我们的话回答。”
分量不大,却与谢府自查不同。
这份记录形成于官署控制的环境里,医官由大理寺指定,谢府没有到场,也没有提前递话。它不能证明投毒,却可以证明谢无咎在停用旧方以后仍有需要继续观察的症候。
沈照檀请曹嬷嬷取来主卷的留府目录,在“官署材料”栏下新增一项:五月初四首次复验摘要。其后依次注明客观所见、本人陈述和医嘱,不把三者抄成一句话。
青黛在旁问:“要把这份告知交给我们请来的医者看么?”
“先只抄医官客观记录和处置,不抄承审房的话。”沈照檀道,“请他判断三日停药留观是否妥当,可以;让他隔着一张纸反驳官署医官,不必。”
她又让人备一份回函,只确认谢家收到告知,并说明若大理寺需要旧伤用药来源,谢府可以按调取清单补交。回函没有请求更换医官,也没有催问完整验录。
午后,先前出具短笺的医者看过抄件。
他认为停用非必要汤药、逐次记录止痛药是稳妥处置。脉沉缓与倦怠可以由多种病因造成,仅凭一次复验无法判断;三日后若脉象、睡眠和神志随停药发生变化,才有新的比较价值。
“若三日后好转,能证明旧药有问题么?”青黛问。
“只能证明停药与好转同时发生。”医者道,“中间是否还有饮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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