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法定格式,依次罗列案件来源、审理程序、查明事实、证据采信、控辩双方意见,随后进入核心的法院认定与判决说理部分。
“经本院审理查明:被告人林伟被境外虚假高薪就业信息诱骗出境,抵达缅北老街后,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非法剥夺人身自由,遭受暴力威胁、体罚虐待,在人身安全受到直接侵害的情况下,被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参与作案时长一百一十八天,对接受害人员二十七名,累计诈骗涉案金额十余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”
“综合全案情节,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评判:
第一,关于犯罪地位与主观恶性。被告人林伟系在非法拘禁、暴力胁迫下参与犯罪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胁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在作案后期虽出现心态麻木、熟练配合作案的情形,但结合境外电诈园区封闭、高压、暴力的特殊环境,该状态属于绝境下的生存行为,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,综合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。
第二,关于立功情节。被告人林伟在跨境联合围剿行动前夕,不顾个人安危,暗中收集境外诈骗团伙组织架构、人员信息、布防路线、资金链路、受害者台账等大量核心线索,主动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,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上下游多处犯罪窝点、抓获多名涉案骨干、全额追缴涉案赃款返还受害者,构成重大立功表现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
第三,关于认罪悔罪情节。被告人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无隐瞒、无翻供,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,深刻剖析自身过错与思想根源,悔罪表现突出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第四,关于成长背景与量刑参考。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材料,被告人原生家庭教育方式存在严重缺陷,极端打压与无底线溺爱并存,导致其年少时期性格扭曲、观念偏移,长期存在投机取巧、漠视规则的行为模式,该成长背景是其误入歧途的客观诱因,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。
第五,关于社会危害性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群众财产安全,扰乱社会秩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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